法律法规语言应成为语言规范的示范
正题名:法律法规语言应成为语言规范的示范
作 者:张伯江
刊 物:《当代修辞学》2015年第5期
提 要:本文以几个典型实例讨论立法语言的语法问题。讨论了并列结构的用法、代词“其”的误用、表示情况的“的”字的使用以及几种常见语病和用词不当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当今法律法规语言中普遍存在,一些习非成是的用法对社会的语言规范起着不好的作用。希望语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一同维护好汉语书面正式语体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 法律语言; 立法语言; 语言规范
述评:
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征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高度的准确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服务于法律概念的明确性,不允许有一丝一毫的含混不清。在我国,立法过程中的语言规范一向受到格外的重视,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起草之初,中央政府就聘请了叶圣陶、吕叔湘先生作为语言专家直接参与到起草工作中。
现在,法律语言学早已确立为应用语言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以学科的交叉性为特色。然而,这也导致了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语言学界,法律语言学都处于边缘。语言学界有责任,也有必要把和法律语言学相关的研究成果向法学界介绍,以引发应有的重视。
张伯江先生的这篇文章对新近颁布并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了详尽而透彻的研究,引述大量实例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并列项目连接方式的基本原则;二,代词“其”的误用;三,表情况的“的”字的使用;四,语病、生造词、不当导向、表义欠精准等其他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暴露出的这些语言问题绝非个别现象,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值得各方面学者深入反思。
该文不仅指出这些问题,而且条分缕析地充分展开讨论,言之有据地提出了具体明确的修订方案。一方面继承了老一辈语言学家在法律语言学实践中总结出的表述原则并发扬光大,另一方面也把近几十年来句法语义学中的相关成果应用到了法律语言的推敲之中,归纳出了一些可以推广的通例。
这项研究的意义有二:一是对立法工作有实际的指导作用,二也开拓了语体研究的新领域。
法国作家司汤达曾说过,他在写《巴马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民法》(即《拿破仑法典》),然后才开始写作,因为该法律条文中准确明晰的语言往往给他以强烈的感染和很大的启发。作家有倾心于此者,语言学家又当如何呢? (完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