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立法条文中“VP的Ø”中的“的”多余吗?
作者:刘探宙
出版物:《中国语言学报》第二十三期,2025年
摘要: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没有中心语的“VP的Ø”用例很多,从现代汉语语义表达的经济性来看,这些“的”大多可以去掉,并不影响语义,有时似乎可以用“时”取代。但是作为立法语体的程式化格式,“VP的Ø”源自先秦以来中国历代律书中的表假定的“(凡/诸)VP者”,表达立法语言三要件之一的“法律条件”,是立法语言需要凸显的部分。表达“什么情况(怎么惩罚)”是法条表达的核心重点,古代律书中“者”的根本功能是复指,复指即有强调的功能。上世纪50年代现代汉语法条中换用“的”,道理正在于“的”的本质功能在于提高参照体的指别度,与“者”异曲同工。“的”不能用“时”取代,也不能变成“如果”句,一是因为“时”“如果”都是使信息背景化的标记,二是汉语句子以描写句(话题句)为主,去掉“的”或用“时”取代,就改变了体现汉语特点的框棂式表达传统。
关键词:VP的Ø;立法语体;法律条件;程式化格式;